为明确工程验收程序,规范工程验收工作,切实抓好工程质量管理,推动工程质量标准化发展,严把工程质量的最后一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工程符合下列条件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1)建设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
(2)工程竣工验收需具备资料:采购合同和投标文件;工程质保验收需具备材料: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
2.工程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1)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质保)验收申请,使用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批。
(2)智慧服务科收到验收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国资处、审计处等相关部门及其他有关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3)确定验收小组成员及时间,智慧服务科负责通知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单位联系人负责通知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
(4)验收小组成员查验工程实体质量,对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质量等方面作出总体评价,形成工程竣工(质保)验收意见。
(5)对验收未通过项目,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由建设单位重新提交工程竣工(质保)验收申请,使用部门对验收申请进行审批。复验原则上需在上轮验收一个月后执行。
(6)验收小组成员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报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