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总务部安全管理办法

【编辑:总务部 | 作者: | 发布日期:2022-01-28 】




                                      第一章

1  为了进一步加强总务部的安全管理工作,避免各类事故的发生,根据总务部各部门的工作性质、业务范围及安全防范重点部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总务部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总务部安全工作。

组   长:韩运凯  王建民

副组长:邢   冰  蒙   刚(分管安全) 富   

成   员:曾宪伟  林   枫  宋跃文  范子瑜  纪晓东  王佰哲  叶   昊  温   冬  吴   涛                                  付   鹏  周辛姝

安全员:刘   文

各部门要设立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安全工作小组组长(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本部门负责人,其它成员由部门自行选定,但必须有熟悉本部门安全技术的人员参加。部门安全小组由3-7人组成,各部门须设立本部门安全员。各部门所属安全重点部位须确定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应在部门安全工作小组的领导下认真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3  安全工作的主要内容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参照有关行业安全条例制定安全技术标准;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落实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 防意外事故、防毒以及保障食品安全和饮水安全等防范措施;落实安全生产、经营、服务制度;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处理各类安全事故。

 第4  各部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安全工作原则,履行安全职责,做好总务保障。

第二章 安全职责

 第5  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拟订年度安全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安全操作程序,检查督促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四)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五)查处各类安全事故;

(六)与各部门签订责任书并检查落实;

(七)落实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6  总务部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学校及总务部安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并保障落实;

(二)制定和实施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

(三)制定、完善和执行本部门安全制度;确定部门各级安全责任;规范安全操作程序;

(四)认真做好本部门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增强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积极性,教育员工遵守学校安全保卫制度和规定,同各种违法犯罪进行斗争;

(五)组织本部门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和上报安全工作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在员工中组织开展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七)落实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7 安全员职责

(一)总务部安全员职责:负责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安全工作决定的具体落实;日常巡视、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安全工作简报的起草;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二)各部门安全员职责:负责总务部和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关于安全工作决定的具体落实;日常巡视、监督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对于检查出的问题及时向部门小组和总务部安全员汇报;领导交办的其它安全工作。

8 重点部门安全责任人职责

各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是重点部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重点部位安全责任人应对所负责的重点部位经常巡查并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

  第9 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所在部门应当在签订的合同中依照本办法和其它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安全责任;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个人)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在其使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安全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10 各部门须严格按照有关法规制度、规范和相应的安全技术标准科学管理。通过教育和培训,切实增强职工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管理。

11 根据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各部门必须加强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管理制度的建设

1.安全生产责任制;

2.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3.安全生产教育制度;

4.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5.消防安全值班、巡逻制度;

6.运行部门检查、巡视制度;

7.保安人员值班、巡视制度;

8.设备管理制度;

9.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0.建立安全档案;

11.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二)教育培训工作的开展

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经专门培训,方可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电工、机动车辆驾驶与水电焊等)经专门培训合格并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上岗;

3、餐饮工作人员必须体检合格并取得相关证明后,方可上岗;

4、其他从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12  下列范围是总务部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一)教学楼、图书馆;

(二)各商业经营网点、生产加工车间;

(三)教职工及学生食堂、学生公寓、外聘员工住所;

(四)房产档案室、总务部资料室;

(五)建筑维修服务部门库房及施工现场;

(六)运行部门水井、蓄水池、水泵房、变电所、配电室及全校给水、排水、供电、供暖管线;

(七)油库、氧气、乙炔等危险气体以及腐蚀性物质的存放场所;

(八)供暖锅炉房;

(九)南北区食堂液化气气罐房;

(十)校医院试剂和药品库房;

(十一)总务部各部门其它应列入安全重点部位的场所。

13 安全负责人和安全员须高度重视安全重点部位防盗、防火、防人身伤害、防意外事故、防投毒、防食物中毒等防范设施的配备。建立和理顺防范、预警、报告、紧急救援等制度,按照建立的制度和标准严格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第四章 安全检查

14 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安全检查制度,并责成本部门安全员按照制度进行检查工作。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每日进行安全巡查,其他部位可以根据需要每周至少巡查一次,并作好巡查记录。巡查的内容包括:

(一)防盗设施是否完好,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二)用水、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有效;

(四)安全重点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岗位职责履行情况;

(五)施工现场人身安全保障措施是否到位;

(六)餐饮场所管理是否规范,防火、防毒措施是否得当;

(七)检查各项安全制度、安全技术标准、安全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八)其他安全情况。

各部门应当及时填写安全巡查记录,部门巡查记录包括部门安全重点部位和其它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并与本部门第一安全责任人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部门安全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理各类不安全隐患,巡查及处置结果及时向本部门安全工作小组进行汇报。

 第15  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

 第16 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采取定期和不定期两种方式对各部门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定期检查时间规定为:寒、暑假放假之前、“五·一”、“十·一”放假之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上级安排进行不定期检查,检查内容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要求进行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

第五章 安全隐患

17  各部门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18  对违反安全规定或安全操作规范的行为,各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落实情况应做好详细记录,并存档备查。

19  对不能当场消除的安全隐患,责任人(当事人)应及时向各部门安全员或安全第一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人员,并认真落实整改资金。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各部门应当积极落实防范措施,保障安全,对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进行整改。

20  安全隐患整改完毕后,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存档备查。

21  各部门对于本部门无法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和建议,并及时向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六章 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2  各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情况,积极拟定对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23  各部门安全工作小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按要求对职工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要对各部门第一责任人及安全员、安全重点部位的每位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内容根据安全管理的要求确定。

24 各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安全培训。

第七章

      第25  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年终对各部门的安全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评比。各部门应当将安全管理工作列入本单位工作的重要日程,并与职工的考察、考核、评聘、奖励密切结合。对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于在安全工作中失职、渎职、违反安全管理关规章制度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26  发生安全事故,安全领导小组将组建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损失、责任等进行调查、确认。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27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安全第一责任人应负领导责任,安全员应负严重失职责任,年终考核视情节定为暂缓考核或不合格:

      (一)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防范措施不当,防范设施不到位,从而发生盗窃、火灾、人身伤害、中毒等事件者;

      (二)上岗人员未进行必需的安全培训,致使当事人违章操作造成事故者;

      (三)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有效排除或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事故发生者;

      (四)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指挥不当者;

      (五)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者。

28  凡出现下列情况者,一切责任由责任人(当事人)承担,且其年终考核视情节定为暂缓考核或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对当事人采取停职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制度健全,管理严格,值班人员擅自脱岗致使事故发生者;

(二)经过安全培训仍然违章操作发生事故者;

(三)有意陷害制造事端者;

(四)打架、斗殴造成人身伤害者。

第八章

29  本办法自总务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执行。

30 本办法由总务部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